婚前赠与房产,结婚未成起诉返还,获法院支持。
来源:石建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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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6月,原告梁先生与被告李小姐相识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。2007年10月梁李二人准备筹备婚事,李小姐提出父母年事已高想接到身边居住,于是梁先生出资在燕郊购买商品房屋一套,总价50万元。房产登记在李小姐名下。2008年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感情逐渐疏远并最终解除了恋爱同居关系。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,原告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涉诉房屋,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。
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房屋系原被告出资购买,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,视为对被告的赠与,赠与已经完成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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