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,视为对另一方赠与
来源:石建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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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,温某(被告)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。2006年3月10日,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,产权登记在温某名下。同年10月。温某同胡某(原告)登记结婚。2010年1月8日,胡温二人签订《夫妻房屋转移协议》,协议载明:温某同意将通州区某小区温某名下的房屋转移到胡某名下,此房屋产权归胡某个人所有。当日,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胡某。后胡某因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将温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解除与温某的夫妻关系,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。
被告温某同意离婚,但主张诉争房产虽登记在胡某名下,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平均分割。
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温二人离婚,诉争房产为胡某个人财产,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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